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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?

2014-10-22 16:10:18| 【阅读:321】

 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4 条规定,用人单位在制定、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、工作

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、保险福利、职工培训、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

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,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,

提出方案和意见,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。

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,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,有权向用人单位

提出,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。

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,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

权利。较之《劳动法》的规定相比,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,而且对规章

制度的制定、修改、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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