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10-22 16:10:18| 【阅读:321】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4 条规定,用人单位在制定、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、工作 |
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、保险福利、职工培训、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 |
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,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, |
提出方案和意见,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。 |
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,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,有权向用人单位 |
提出,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。 |
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,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 |
权利。较之《劳动法》的规定相比,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,而且对规章 |
制度的制定、修改、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 |